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一)、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在7日内提出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 申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一式两份:
1.原件。
2.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3.打印件须有当事人签名,法人申诉须有单位公章。
(二)、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复印件。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重复申诉案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院、分院的复查处理决定书
(二)、复议申请书 (形式要求同申诉书)
五、不服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予受理。
六、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二)、明确的申诉请求(应指明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三)、 必须向检察机关申诉(申诉材料系向其他机关提出的,一律不予接收)
七、重复申诉案件,检察院已办理并作书面答复的,不再做口头答复。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