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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的规定

时间:2020-11-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对于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时间遵从《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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